標題:越南財政部將提報國會於明(2013)年5月間審議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的主要內容
類別 : A06(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財政部網站2012.12.26日報導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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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日期: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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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2)年11月30日以第16692/BTC-GST號函,徵詢各部會有關擬修訂企業營所稅法內容的意見,該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如次:
一、 調降目前企業適用25%的營所稅率為23%,惟對於屬中小型的企業,則調降為20%,其中中小型的企業係指僱用200名以下的全時間操作勞工,以及年營業 額在2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0,828越盾)以下的企業。該調降課徵企業營所稅率,係符合區域各國目前企業營所稅率的適用趨勢,並可因應 越南加強吸收投資需求,且協助企業加強累積能力,以推動生產經營之發展。
二、 增列享受企業營所稅率的優惠對象,例如從事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企業,將享受10%優惠的企業營所稅,惟不准享受企業營所稅之任何減免;增列企業營所稅法規 定享受稅捐投資優惠產業及地區的計畫案,擴廠時享受的稅捐優惠;依據越南出版法規定投資出版及報章業務活動的所得,享受10%的優惠企業營所稅。
三、 凡對融資超過企業所有資金額4倍時,該融資的利息將不得計入課徵企業所得稅前之生產經營成本,惟對特殊的產業如銀行,則不可超過10倍,該項規定草案確保反映借貸的利息,係供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的費用及防範進行貨品價格轉移的不法手段發生。
四、 對於轉讓不動產、轉讓投資計畫案以及轉讓投資案參與行使權、以及轉讓礦產探勘、開採及加工活動的所得(若有時),可相互執行損益之彌補,若彌補後而企業仍虧損時,則可在企業生產經營計稅期內的盈餘抵扣。
五、 調高企業營所稅法規定企業支出行銷廣告、促銷費及中介傭金的上限比例為15%(目前規定為10%,且僅適用於首3年成立的新企業),同時將企業支出的若干項目,排除於前列上限比例之外。
前列企業營所稅法修訂草案將於明(2013)年5月間提報越南會審議,並預計將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