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陸路交通使用費的規定

標題: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陸路交通使用費的規定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年輕人日報2013.1.3日報導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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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日期:20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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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去(2012)年11月15日第197/2012/TT-BTC號公告,有關輔導交通陸路使用費繳交、上繳、管理及使用規定之執行,已於 本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規定當汽車定期安檢證明期滿送往安檢單位辦理安檢時,車主應將安檢費併同陸路交通使用費繳交,惟對於在本年度內安檢證明期限未 滿的汽車,應予如何處理?

針對前列問題,據越南登檢局鄭局長玉交(Trinh Ngoc Giao)表示,對於己發給汽車安檢證明效期在本年12月31日後方期滿的汽車,則應依據前列第197/2012/TT-BTC號公告規定,在本年6月 30日前進行登記並繳交陸路交通使用費,繳交該費用的適用期為本年全年或至下次辦理安檢日前止,具體規定如下:

一、 對於已在本年1月1日發給安檢證明,而規定後續辦理重新安檢的期限為從本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汽車,則車主應辦理登記以繳交從本年1月1日至下次重新辦理登記安檢期間的陸路交通使用費。

二、 對於在本年12月31日後方重新辦理安檢登記的汽車,則車主應最遲於本年6月30日前往安檢單位辦理登記,以繳交從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或至下次重新辦理安檢期間的陸路通使用費。

當安檢單位受理汽車安檢手續且車主己繳交陸路保養費後,將分別發給安檢與陸路交通使用費的標籤,俾便粘貼於汽車檔風玻璃上,交警將對無標示安檢與陸路交通保養標籤的汽車,採取違反之處分。

来源玉编辑:http://tecohcm.org.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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